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春节元宵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调整部署,禁止在以下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风景乌胜区、林区和文场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物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3、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4、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城市木屋毗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8、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区城、部位及限放区(只允许销售、燃放500响以下爆竹、小型玩具烟花)将张贴各区烟花办印制的禁燃标识、宣传标语,请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时自觉遵守政府规定,不得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只允许燃放500响以下爆竹、小型玩具烟花。
二、烟花爆竹除应当按照产品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2、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过;
3、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4、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