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任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通过管理办法修订改革,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和力量的参与,完成不少于本市(主城区)购粮人口15天口粮市场消费量的储备目标任务。
三、范围期限:应急储备成品粮是指市政府用于应对突发性事件,调控粮食市场、平抑粮价的市级储备大米、小麦粉。从事和参与本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承储轮换、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本次修订主要政策依据和修订要点如下:
(一)明确区分代储、代轮换合作方式。1.原管理办法中对代储代轮换企业采取相同入选条件和管理方式,修订后管理办法针对代储、代轮换不同管理模式,分别细化了企业入选条件。2.将要求加工企业类粮食月经营量达到1500吨以上、贸易经营企业类粮食月经营量达到800吨以上等条件改为“具有与拟承担的代储(或代轮换)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能力”,对代储代轮换企业的量化要求将由购销公司制定实施细则具体执行。
(二)完善代储代轮换合作企业遴选流程。由原来承储企业公开征选、初步审核、将符合条件企业名单报市粮储局研究批复后签订协议的流程,明确为采取“社会公告、企业申报、资格初审、审核公示”的四个步骤,并制定公开发布代储代轮换企业遴选的要求,以进一步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代储代轮换遴选机制。
(三)改革代储代轮换任务的分配方式。根据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规定“代储代轮换任务量分配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市购销公司根据公开摇号结果与企业签订代储代轮换合同(协议)”,确保代储、代轮换企业产生流程的公开透明。
(四)建立遴选年审机制,完善遴选退出机制。要求市购销公司对代储代轮换企业进行年度考评和资质复核,年审结果上报市粮储局审核,及时掌握代储代轮换企业合同履约能力。增加关于退出遴选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健全退出机制。
(五)加强日常管理与监督管理。根据现行政府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2021年5月起实施的《应急储备大米储藏技术规程》和2021年12月发布的《小麦粉国家标准》等要求,重新调整应急成品大米(由三级调整为二级)和应急面粉(标准特制一等和专用小麦粉)的等级要求,并相应修订和强化日常管理与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
(六)明确职责分工,督促承储企业依据《办法》修订《实施细则》。本办法不再采用旧办法中入选代储代轮换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能力的具体要求(第三条)和发现库存数量短少(第二十九条)的责任追究的相关条款,将涉及执行细则的制定按职责划分给承储企业,压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承储企业依据《办法》修订《实施细则》。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条,较旧办法(八章三十三条)在对代储、代轮换企业管理、成品粮品种和质量要求、储存管理、费用管理、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均依据实际需求进行了调整修订。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参与本市应急储备成品粮代储代轮换前,请认真阅读本办法和承储企业相关实施细则、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包括合同范本)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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