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属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粮食收购政策,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266号)和《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闽粮粮〔2021〕156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主体(含确定政策性收储库点的管理单位、粮食企业和库点)。其中,各级储备订单粮食收储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和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根据今年秋粮收购形势特点,认真分析研判辖区内秋粮收购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积极适应收储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和市场化收购比重不断提高的新形势,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两个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各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的形势变化,强化对各级储备订单收购点布局及收购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情况。排查收购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以及国家相关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增扣量规定,是否存在拖欠售粮款,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掺杂使假”“拒收合格粮食”“打白条”或拖欠农民售粮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收购业务公平公正公开和留痕情况。是否价格上墙、标准上榜、样品上台;收购定等定质、扣水扣杂标准是否公开,质量检验相关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检定校验;切实加强粮食入库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入库验收走过场,虚假验收现象,是否对发现的质量不达标、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粮食妥善处置,是否建立规范严格的数量、质量管理档案。
(二)加强对市场化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新修订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做好粮食收购许可改为企业备案相关工作,做到规范备案管理、优化收购服务。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核查收储企业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品种、质量要求、量(价)折扣规则、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重点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现场监督检查,排查是否存在拖欠售粮款、坑农害农等行为。在粮食收购中做到现款结算、不打白条;有关粮食企业是否督促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储粮点、委托收储库点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规范粮食收购、资金结算工作流程,防止发生任何形式的“打白条”“高息”骗用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密切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压级压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营造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三、检查时间
自秋粮收购之日起,至2022年3月底前结束。省局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收购重点地区进行检查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结果导向、问题导向,把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强化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抓好抓实,不走过场。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认真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统筹选派精干力量,把握重点,高质量完成检查工作。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强化宗旨意识,紧贴售粮农民需求,强化措施、优化方式,切实提升为民服务水平,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重点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现场监督检查,排查是否存在拖欠售粮款、压级压价、坑农害农等行为。
(三)强化社会宣传和监督。各地要广泛宣传粮食收购政策,用好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相关检查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发行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注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 四)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各地要积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用好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要采取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现场查看、听取汇报、走访一线售粮群众等多种方法,全面掌握粮食收购的真实情况。将严格依法检查与督促完善收购政策制度、加强内部收购管理、建立有效监督检查机制等结合起来,不断规范政策性粮食收购行为,促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地生根。
各单位请于2022年3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以及典型案例,书面(含电子版)报送省局执法督查处。
附件:2021年秋粮收购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
联系人:王全雨 邱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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