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4869886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梅消行罚决字〔2024〕第0053号
- 编 号
- 35001224X202400049
- 执法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处罚事由
- 占用防火间距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福建省闽清新东方陶瓷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24MA2Y******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闽清县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元整
- 救济途径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序 号
- 4869886
- 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
- 梅消行罚决字〔2024〕第0053号
- 编 号
- 35001224X202400049
- 执法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占用防火间距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福建省闽清新东方陶瓷有限公司
- 整改期限
- 91350124MA2Y******
- 救济途径
-
闽清县消防救援大队
- 备注
-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元整
- 序 号
- 4869886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梅消行罚决字〔2024〕第0053号
- 编 号
- 35001224X202400049
- 设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项目名称
- 占用防火间距
- 建设单位名称
- 福建省闽清新东方陶瓷有限公司
- 审批结果
- 91350124MA2Y******
- 备注
-
闽清县消防救援大队
- 救济途径
-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元整
- 生效日期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