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省科技厅制定了《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第二条
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列入“基础研究与高校产学合作计划”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一)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含)以上医院及国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或设有临床医学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大学以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以系或二级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
(二)具有完成临床及基础医学研究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有充裕的资金保障,每年度出资不少于1000万元。
(三)近三年来每年均有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显著的科研成效。
(四)内设有专职科研管理部门,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上级主管单位(省卫健委、相关高校或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等)同意设立申请,并作为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做好项目推荐、管理实施与验收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
第四条
(一)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该主管单位向省科技厅行文;具有项目推荐权限的高校,可作为联合资金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行文,商请批准设立联合资金项目。
(二)省科技厅进行审核后批准设立。
(三)省科技厅与联合资金项目单位签订框架协议书,协议有效期不低于三年。
第五条
(一)引领项目:支持具有原始创新潜能、有开发前景或对弱势学科建设有较大作用的科学研究项目。
(二)攀登项目:支持创新性强、前期研究基础条件好、有望取得重要进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三)重大项目:支持开展高水平、系统化的转化医学协同创新研究项目。
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设置项目类型。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省科技厅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督,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加强对所主管的单位科研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或向省科技厅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建议意见。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考评。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