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出台《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措施共有29条,主要目标是到2022年初步形成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到2025年,美丽福州加快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系统稳定性显著增强,城乡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实效。
《措施》明确,福州将着力完善环境治理工作机制,着力落实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着力强化生态环境目标评价考核,着力配合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探索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制度,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福州将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制定市碳排放达峰行动工作方案,推进近零碳排放区、低碳园区、低碳社区建设,探索机关及重大活动碳中和,积极发展碳金融,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福州将推动实施闽江、乌龙江“两江四岸”水体治理方案,巩固好城区水系综合治理成果;持续完善“补种复绿”“海砂回填”“削填引种”等生态修复模式,深入实施“三沿一环”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加快建设多样化、专业化、立体化的生态修复体系。加快生态云3.0建设,拓展“环保+能源”“环保+金融”等大数据技术融合应用;加强重要河段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衔接河湖长制,建立“湾滩长制”,协同治理改善河流、海湾生态环境;构建完整的海漂垃圾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完善乡镇镇区生活污水配套管网,每年建设不少于100公里。建立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保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逐级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建立排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执法监管,将环境信用不良企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予以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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