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办法》)
于2023年5月31日
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五讲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
当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人为干预导致数据失真,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客观局限导致数据不准,由于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造成监测数据不准确、不科学。
为破除不当干预
保证环境监测站的正常运行
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
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办法》增设了系列
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
及监测数据相关的条款
一、环境空气质量检测站点布设
《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划和建设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并向社会公布。
二、监测站点周边环境监管
《办法》第十四条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监测站点的周边环境监管职责,防止人为干扰破坏,并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或者移动、改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办法》第三十四条增设了对侵占、毁损或者移动、改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处罚条款。
三、严格出入站房人员管控
《办法》第十四条严格规定非运维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当经设立该站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
四、异常监测数据处理
《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监测数据应当接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数据管理平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数据进行存储和分析,发现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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