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7日
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相关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海漂垃圾污染问题,推动美丽海岸带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统筹推进沿海海漂垃圾治理,增强我省海域垃圾污染防治能力,实现岸滩、河流入海口和近岸海域垃圾治理常态化,进一步打造整洁海滩和洁净海面。
2021年6月底前,在全省近岸海域和海岸带集中开展既有垃圾的清理、转运和处置,近岸海面和岸滩存量垃圾明显减少。2021年,全省沿海地区全面建立海上环卫队伍,基本构建起完整的海漂垃圾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2022年,进一步健全海漂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常态化、网格化、动态化的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海上环卫队伍。沿海设区市(含平潭)组建海上环卫队伍,作为海上打捞、岸线保洁、垃圾分类和规范处置的实施主体,推行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推广厦门、宁德全市海域统一环卫保洁的做法,在沿海各县(市、区)因地制宜设立环卫分支队伍,通过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的方式,实行巡回保洁制度,实现海漂垃圾打捞清理全覆盖、无死角。海上保洁范围要覆盖近岸海面以及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海滩,并与陆上环卫无缝对接;打捞清理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重点,根据潮汐和垃圾漂移规律,对养殖集中区、潮流回旋区、湾区澳内等容易堆积垃圾的重点区域进行每日打捞,对沿海全岸段和近岸海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打捞清理,对台风、天文大潮退后造成的垃圾集聚应立即进行重点打捞清理。
(二)强化海上垃圾治理。沿海市、县(区)以渔排渔船渔港为重点,推进渔业垃圾减量化,从源头减少海面垃圾。加快将海上传统“木质渔排+泡沫浮球”养殖设施改造为环保型全塑胶养殖渔排和塑胶筏式吊养浮球,淘汰的泡沫浮球、木材、毛竹等废旧设施同步集中上岸到高潮线以上堆场处置,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渔业垃圾集中上岸处置;督促引导渔民归集养殖渔排生活垃圾,捕捞渔船配备垃圾收储装置,垃圾转运至岸上集中堆场;建设完善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做好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和水域日常保洁。同时,注重生物质垃圾防治,加快互花米草治理,清除米草后的滩涂恢复种植红树林,符合规划的也可由镇村租赁作为养殖使用,防治米草复发蔓延,从源头减少米草枯枝形成的海漂垃圾。
(三)严控陆源垃圾入海。沿海市、县(区)依托城乡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快建设完善海湾沿岸、河流两岸镇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从源头减少陆源垃圾入河下海,实现陆海统筹。完善河湖长制,加强巡河管护,及时打捞河流湖库漂浮垃圾,严格市县交界流域断面的垃圾管控,防止上游垃圾漂流到下游,实现河海联动。在符合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在入海河流、沟渠的入海口、水闸处设置垃圾拦截设施,定期清理堆积的垃圾,提高末端拦截能力。
(四)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按照就近就地原则,沿海各市、县(区)根据辖区内海漂垃圾数量、沿岸地形地貌及潮水特点,在海上养殖集中区、重点渔港区,结合镇村垃圾转运站布局,规范选址建设一批环卫船舶靠泊点和上岸垃圾集中堆场。堆场应远离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科学设置分拣、回收利用、垃圾转运和危险废物贮存等不同区域。堆场配置粉碎机、压缩机等必要的工作设施,落实防雨防渗防扬撒等环保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县乡政府、相关部门联网。
(五)规范处置上岸垃圾。打捞清理上岸的垃圾应科学分类并做到日产日清。塑料、木材、泡沫等以回收再利用为主,垃圾袋、米草枯枝等无法再次利用的垃圾转运无害化处理,涉及危险废物的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加强垃圾密闭运输的监管,防止跑冒滴漏,确保进入垃圾焚烧厂、填埋场规范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六)攻坚整治存量垃圾。即日起,全省组织开展“海域海滩海岸垃圾攻坚整治行动”,以沿海县(市、区)为单位,以第三方环卫队伍为依托,以镇村为网格,采取网格排查、限期整治、水面打捞、岸边清理和挂账销号等“五步工作法”,对辖区岸线和海域分段分片排查清理既有垃圾,2021年6月底前做到海岸线以下可视范围内无海面漂浮杂物和垃圾,堤岸、礁石、海滩、近海海面无积存垃圾、无杂乱米草枯枝。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责任。沿海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海漂垃圾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成立海漂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对所辖岸线和海域分段分片确定海漂垃圾治理责任单位。2020年底前,海漂垃圾治理基础较好的福州、厦门市率先探索“湾(滩)长制”,其他沿海地市(含平潭)2021年6月底前建立“湾(滩)长制”,逐级压实海漂垃圾治理属地责任,市县乡村四级以行政管辖区域为边界,对所辖岸滩、近岸海域、河流入海口的垃圾治理包干负责,加强监督、巡查和清理,健全“岸上管、流域拦、海面清”的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机制。沿海六市一区每季度汇总海漂垃圾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工作台账纳入生态云平台并共享相关信息。
(二)强化部门协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住建厅、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督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涉及海漂垃圾治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对重点地区突出问题治理加强调度和帮扶。省直相关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按职责加强行业垃圾源头治理和管控,省住建厅、农业农村厅指导督促城乡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省生态环境厅、工信厅指导督促工业固体废物治理,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指导督促农业废弃物治理,省水利厅、河长办指导督促河流垃圾治理,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指导督促船舶港口垃圾治理,省海洋渔业局指导督促渔业养殖和渔船渔港垃圾治理,省文旅厅、林业局指导督促旅游和自然保护地垃圾治理。
(三)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污染付费、促进减量的原则,落实港口码头、渔港、船舶修造厂、保护区、滨海旅游区、滨海酒店餐馆、水产养殖等业主单位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行“岸线三包”制度,由相关业主单位负责所使用岸线、海域的垃圾清理处置,也可付费委托环卫机构负责,切实做到无乱填乱占、无杂物堆积、无明显垃圾。
(四)加强资金保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海上环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沿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统筹自有财力、上级转移支付,保障海上环卫日常运转,配备打捞船舶及设备,规范建设一批环卫码头及堆场。其中,省级财政从2021年起,连续三年按海岸线长度对沿海各市、县(区)海漂垃圾治理工作予以奖补。
(五)健全监督执法。海漂垃圾综合治理纳入沿海市、县(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沿海市、县(区)要加强对受委托环卫队伍及沿海镇村的考核监督,每月不定期对岸滩和近岸海面环卫保洁实效进行暗访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加强岸线巡查和日常执法监管,对在岸线随意堆积垃圾、向海洋违法倾倒垃圾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六)完善科技支撑。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和生态云等手段,及时发现和掌握海漂垃圾动态,指导科学部署环卫保洁力量。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海上环卫高效率打捞船舶和潮间带滩涂垃圾机械化收集设备的研发,提升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可再生利用工艺。有条件的地方,开发建设海漂垃圾运移轨迹预测预报系统,服务精准治理。
(七)推动社会共治。沿海各地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反映海漂垃圾问题;建立海漂垃圾收集奖励机制,对主动回收垃圾并带回岸上处置的群众,给予生活用品、渔业生产用品等物资兑换奖励;充分发挥渔业、环保等社团组织以及志愿者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沿海群众形成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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