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将按照源头保障百姓饮用水安全“六个100%”要求,对县级以上水源地落实“321”巡查制度(即一级保护区每月巡查不少于3次,二级保护区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准保护区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千吨万人”及以下水源地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
重要流域至少两周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其他流域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执法检查。主要检查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小水电站、工业企业、散乱污企业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情况。
通过对全市水系周边生产经营性企业(场所)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运用行政、法律等综合手段,严厉打击水系周边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一批环境污染问题,确保今年底前全市省考以上水系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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