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明确,要源头管控夜间建筑工地施工噪声。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在市政府未划定公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前,以城市建城区内一二类声功能区为替代,下同)原则上禁止夜间(22:00——次日06:00,下同)施工产生噪声的作业,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夜间施工证明文件的除外。
《措施》提出,要切实落实参建各方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施,与监管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负总责。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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