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个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个规定”是关于严格防止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3个规定的合称。具体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主要目的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起到“防火墙”和“隔离带”作用,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规定共13条,核心内容是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的行为,明确由司法机关做记录,由党委政法委作通报,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预、插手行为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主要目的是架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规定共15条,核心内容是五项:一是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等不当要求;二是建立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三是明确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调查处理职责与程序;四是建立通报制度;五是建立违反规定干预办案或者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主要目的是有利于防止利益输送,筑牢防止司法腐败的“隔离墙”;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定共15条,核心内容也是五项:一是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防止他们以不正当的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施加影响;二是规定司法人员与上述“四类人或组织”严禁接触交往;三是规定司法人员与“四类人或组织”接触、交往的程序与报告制度;四是确定司法人员违反规定的调查处理职责与程序;五是建立司法人员违反规定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三个规定”的政策界限
(一)发文单位不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是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是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两高三部”联合制定的。
(二)针对主体不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主要针对“领导干部”,指的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主要针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指的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主要针对“司法人员”,指的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三)记录报告对象
“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的对象是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除了已经提到的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外,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也参照适用“中介组织”。
(四)区分当与不当
对于办案人员来说,一些“过问”案件的行为,是否应当记录报告,是必须准确把握的问题。“过问了解”案件行为存在合法正当和构成不当或违法两种可能性。如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等法定职责,需要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都是正当的,但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是不当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三、违反“三个规定”的典型案例
(一)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赵某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案件事实:2017年2月至8月,某县级市一名市级领导干部崔某插手干预市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案件,多次要求该院检察长赵某某对彭某某从轻处理,赵某某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报告。受崔某干扰影响,赵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适用缓刑的决议未提出反对意见。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该案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和承办检察官韩某某,在法院对彭某某作出缓刑判决后,明知适用缓刑错误,但未提出抗诉意见。赵某某与韩某某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该案时,提出“量刑是偏轻不是畸轻,不宜抗诉”的建议,最终上级检察院未及时对彭某某案提出抗诉。处理情况:2019年7月,崔某被州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2019年12月,赵某某被省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7月,刘某某、韩某某被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评析意见:赵某某面对崔某多次干预插手彭某某案件的办理,没有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原则对崔某的不合法要求予以拒绝,在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向上级院汇报工作时作不实汇报,使得被告人重罪轻判,同时也没有按照规定对崔某干预插手案件行为进行记录报告,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受崔某干扰案件影响,承办该案的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承办检察官韩某某也没有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对该案提出抗诉。党中央制定出台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力保障。检察人员在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时,不能屈从人情关系和工作压力,要坚决予以抵制并依法履职,不让干预插手行为得逞,否则就会受到严肃的查处。“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邪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二)某市人民检察院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案件事实:2018年6月,时任某市级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的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正在办理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告知陈某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陈某打电话,询问该院正在办理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是否起诉到法院、何时起诉到法院,能否关照一下?郝某、陈某予以拒绝,并告知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刘某正在办理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亲人进行会见,刘某予以拒绝。2019年8月,王某、郝某、陈某、刘某等4名检察官,对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处理情况:2019年8月,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2019年9月,某市检察院在召开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部署大会上,对该市辖区内基层检察院王某等4名检察官自觉抵制打探案情、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等行为,并主动记录报告进行了充分肯定。评析意见:陈某利用上级检察院部门负责人的身份,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亲友请托,多次违规过问或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陈某先后3次给辖区内基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打电话打探案情,为请托人说情、要求违规会见等行为,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受到了严肃处理。王某、郝某、陈某、刘某四名员额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检察机关的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予以拒绝,并在2019年8月,在最高检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中填报时作了补报,不仅没有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上级院的表扬。在这起案件中,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原政委陈某与王某、郝某、陈某、刘某四名员额检察官的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值得每一名检察人员深思和借鉴。
四、“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
执行好“三个规定”是我们党依法执政、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政法机关深刻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是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剑指”顽瘴痼疾的重要内容。“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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