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人防办〔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防办:
现将《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和任务分工明确如下:
一、福州地区(含五区七县)防护设备工程合同按规定统一由市办备案注册,县(市)、区人防办审批管理的人防工程项目,防护设备工程合同复印件由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报县(市)、区人防办留存,以备核查。
二、防护设备产品初次进场报验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要按规定认真做好防护设备检查环节的电子注册系统确认工作。
三、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软件目前处于调试状态,软件正式启用将另行通知。
以往我办有关规定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沙巴体育网址_2024欧洲杯投注官网-网投|盘口: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人防办〔2012〕186号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中“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系统”试运行半年,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凡我办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2年12月11日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外省入闽防化设备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护阀门)。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七)其他新研制定型的防护设备。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行政许可审批。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以下简称“资质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后,方可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图纸和标准,在企业工商注册地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除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和安装应由本省企业承担,否则视为非资质生产企业的产品。
符合上述资质要求且无违规行为的资质生产企业均可在全省承接业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准入门槛。
第五条 非资质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一经发现,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按不合格工程予以处罚。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资质生产企业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申请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和安装的质量监管。
(四)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指导企业使用。
(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资质生产企业的年检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六)负责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格管理。
(七)组织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标准、规范、图集的应用,进行特殊规格防护设备、非标准构配件产品(统称非标产品)的鉴定及应用。
(八)组织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从业人员的岗位职业培训,规范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经营行为。
第七条 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协助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请资质的企业进行初步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和安装的质量监管、合同备案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
(四)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维护管理。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质生产企业的年检初审,参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县级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所辖人防工程项目的防护设备产品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所辖人防工程项目的防护设备维护管理。
第九条 资质生产企业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严格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型的各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图纸、标准和规范组织产品生产和安装。
(三)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四)加强技术人员和生产条件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五)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秩序,树立良好信誉。
(六)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企业资质管理
第十条 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应当为非外资企业,中国国籍的法人代表,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员、场地、设备、质检、管理等资格条件,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资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对于特殊项目的非标产品,应按下列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生产安装:
(一)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资质生产企业应完成非标产品加工图纸、制作工艺、施工组织、质量检测要求等的报告,由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核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三)非标产品出厂时应附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报告书,并作为工程验收内业归档。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资质生产企业,按规定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换证事宜。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未办理换证的,视为主动放弃资质。
第四章 信息价管理
第十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具体负责防护设备信息价基础数据采集、价格整理、信息分析、信息价报审以及发布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编制防护设备信息价应当遵从市场定价的原则,以当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为基础对产品成本分析后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防护设备信息价指由经销单位的交货点直接送达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的全部费用,包括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税金以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等组成,不包含安装费。
第十六条 与上期发布防护设备信息价时的人工费和综合钢筋材料费相比,当建设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期人工费或综合钢筋材料费变动超过10%时,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应及时调整防护设备信息价。
第十七条 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方可在福建人防门户网站上发布当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并作为人防工程参建各方编制概(预)算或设备招投标时参考使用。
第五章 产品生产质量监管
第十八条 钢材、水泥、焊接用材等原材料(含外购件)进厂时,资质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购销合同、质量证明、原始发票等资料妥善保管,每批次购进的钢材、焊接用材等应按规定送国家认定的检验单位检测,混凝土产品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组数置留试块,试块应标示产品制作日期并至少留存六个月。
第十九条 资质生产企业应配齐技术总负责人1名,生产、质检、安装等部门技术负责人各1名,上述技术人员应由通过人防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相关专业的工程师担任。同时,资质生产企业至少应有具备人防岗位证书的产品质检员、安装施工员各3名。从事产品生产和安装的电焊工、机加工、钳工、电工等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操作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应制定全面、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检操作规程,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的要求实施产品质量生产和检验,每件产品应有一套完整的《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安装电子注册单》(详附件一)。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人防专用通风机、阀门、活门、设备、构件以及人防给排水、电气等防护产品生产的资质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制作场所和制作设备,具有生产产品主要部件的能力,禁止资质生产企业贴牌销售以上产品。
第二十二条 资质生产企业应根据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的有关要求进行产品电子注册,经过电子注册后的产品方可出厂安装。产品出厂时应当具备合格证(样式见附图),资质生产企业对具备合格证的产品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半年应对资质生产企业产品生产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为:原材料、生产图纸、质检内业、产品电子注册、生产工艺等。对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必须要求企业委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抽检。
第二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查时,各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应全面兼顾,根据产品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确定产品抽检批次,再以该批次产品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件。抽检的样品如有一件达不到检验等级,则应加倍随机抽样比例,若再有一件达不到检验等级,则将该批次产品进行全检。
第二十五条 抽检中有一件及以上不合格样品,若该不合格是属于生产工艺原因的,该批次产品不得出厂;若属于原材料原因的,该原材料制造的所有产品均不得出厂。
所有不合格产品严禁出产。
第二十六条 资质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各类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涉密图纸资料应当由专人管理,取消资质企业资格后无条件交回。
第六章 设备发包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有关法规,遵循市场调节、互利双赢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招标或其它方式确定资质生产企业。
第二十八条 资质生产企业在收到项目业主书面要约后应积极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要约。严禁资质生产企业搞价格联盟、串通投标、划区域销售。
对于人防工程防护系统中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非资质许可产品、材料等,应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鼓励项目业主优先考虑由资质生产企业承担施工,以保证工序衔接和施工质量。
第七章 合同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销售必须由资质生产企业与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直接签定合同,凡未以资质生产企业签约的合同,均视为非定点厂生产的产品。
第三十条 资质生产企业应使用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简称“制式合同”)。资质生产企业应在签订合同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向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合同备案登记。
(一)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
(二)防护设备资质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一式五份。
(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详附件二)一式四份。
第三十一条 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资质生产企业合同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和产品电子注册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合同备案时,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予备案:
(一)非资质生产企业或未经批准省外资质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
(二)资质生产企业正处于停业整顿处理期或处于该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内。
(三)经该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实,资质生产企业存在其它违反市场诚信经营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三条 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未经备案的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办理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手续。
第八章 产品安装质量监管
第三十四条 资质生产企业安装施工前,应编制项目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安装队伍及配备岗位资格人员、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保证措施、特殊设备和非标产品的施工技术要求等。
第三十五条 资质生产企业安装施工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填报企业资质、安装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依法接受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人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做好相关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
第三十六条 资质生产企业应在人防门、活门等产品初次进场安装施工前,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填报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
(一)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详附件三)。
(三)经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一份。
(四)经监理单位批准的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一份。
以上资料齐全且进场防护设备产品已初始电子注册的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对于质量符合要求的,应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和产品电子注册系统中予以审核确认。
第三十七条 未按上一条规定办理初次进场报验手续就进行防护设备安装的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资质生产企业立即停止施工,督促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资质生产企业应有专门的施工安装队伍,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安装队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和工人等组成,每个项目现场至少应配有安装施工员1名。
第三十九条 除经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个别项目外,人防工程人防门、活门等的门框和门扇,应由同一家资质生产企业负责生产和安装,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不予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纳入项目《监理实施细则》防护专项的主要内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要求,对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实施监理:
(一)审查生产企业的资质。
(二)审定资质生产企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核查进场防护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四)组织对防护设备安装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审核签认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五)其它质量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资质生产企业应派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或质检员参加,并根据《福建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将防护设备安装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内业融入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质量文书。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防工程项目应不得通过验收:
(一)采用非资质生产企业或未经批准省外资质生产企业安装的防护设备。
(二)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的分部工程经整改后质量仍被评定为不合格。
(三)防护设备安装施工未实施质量监理或监督行为,缺少施工内业资料。
第四十三条 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资质生产企业应填写《项目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竣工验收信用评价单》(详附件四)。《项目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竣工验收信用评价单》应征得防护设备合同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评价意见。
第九章 企业资质年检与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十四条 资质生产企业每年三月份持以下资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企业资质年检:
(一)资质生产企业年检申请报告。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详附件五)一式四份。
(三)资质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正本和副本)。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ISO国际认证复印件。
(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竣工手册》(汇总并装订成册年度内承接所有的《项目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竣工验收信用评价单》)。
(六)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资料未注明的均为一式一份,复印件材料应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合当年的企业资质年检开展。
第四十六条 资质企业信用评定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具体评定工作和要求按照《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资质生产企业年检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材料,组成防护设备企业资质年检组,根据《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内容进行量化评分,综合评分不低于60分的,可通过年检。
第四十八条 上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和B-级的资质生产企业,必须委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年检时应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通过年检的资质生产企业,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予以三个月到半年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应委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整改结束后再向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年检复查。
第五十条 通过年检的资质生产企业,省、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年检表》相关栏目予以确认。上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免除本年度的资质年检工作,省、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直接予以确认通过年检。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资质生产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对其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报请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停业整顿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消资质生产企业资质。
设区市、县(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资质生产企业作出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应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福建省人防工程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质生产企业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管理。
第五十三条 资质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一次公布期为六个月的不良行为记录:
(一)防护设备非标产品未经报批就组织生产安装。
(二)未填报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就擅自施工安装。
(三)防护设备安装施工未按规定进行分项分部质量评定,缺少安装质量内业。
(四)未编制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就开展施工。
第五十四条 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对资质生产企业的产品生产进行半年度质量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一次公布期为六个月的不良行为记录:
(一)原材料、外购件等的型号、规格不符国家技术要求,存在以次充好。
(二)产品主要部件未自行生产,存在贴牌销售。
(三)每批次钢筋混凝土产品未按规定置留试块或试块存放未达六个月,且抽查混凝土强度等级达不到技术要求。
(四)产品没有生产内业或生产内业不完善、不规范。
(五)故意隐瞒事实,出厂安装的产品未进行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资质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其限期整改,并作一次公布期为一年的不良行为记录:
(一)合同未经备案就擅自施工安装防护设备。
(二)在开展产品质量检查或年检工作时,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全检,合格率达不到100%。
(三)搞价格联盟、串通投标、划区域销售以及其它违反诚信经营行为,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查属实。
第五十六条 资质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作公布期为一年六个月的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停业整顿:
(一)经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
(二)不使用制式合同。
(三)产品生产存在偷工减料行为。
(四)委托他人或企业生产、销售和安装防护设备。
(五)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资质生产企业资格年检或换证。
(六)无图纸或无正规图纸生产以及私改图纸生产。
(七)违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规定,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和范围内承接新的业务。
第五十七条 资质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请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生产企业资格:
(一)冒用、出借、转让、出租、套用或使用伪造资质证书。
(二)允许其它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
(三)制假售假防护设备行为。
(四)因防护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
(五)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防护设备。
(六)异地私设加工点生产防护设备。
(七)连续两次企业信用评定等级为B-级。
第五十八条 资质生产企业生产和安装的防护设备因质量问题,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安装电子注册单
生产厂家 |
资质证号 |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
生产日期 |
电子注册码 |
|||||||
初始电子注册内容 |
原材料情况 |
序号 |
质量标准要求(RFJ01-2002) |
规 格 |
使用 批次 |
用量 |
是否符合要求 |
|
1 |
||||||||
2 |
||||||||
3 |
||||||||
4 |
||||||||
加工工艺情况 |
序号 |
质量标准要求(RFJ01-2002) |
操作员 |
检验结果 |
||||
1 |
||||||||
2 |
||||||||
3 |
||||||||
4 |
||||||||
产品成品自检情况 |
序号 |
质量标准要求(RFJ01-2002) |
实测值 |
附件 |
||||
1 |
||||||||
2 |
||||||||
3 |
||||||||
4 |
||||||||
评定质量等级 |
□一等品 □二等品 □合格品 |
评定人 |
(质检员) |
(岗位证号) |
||||
核定人 |
(生产负责人) |
(岗位证号) |
||||||
产品出厂 |
合同编号 |
合同备案号 |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
建设单位 |
采购单位 |
|||||||
监理单位 |
出厂日期 |
|||||||
竣工电子注册内容 |
初次进场报验单编号 |
验收信用评价单编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安装质量评定等级 |
□合格 □优良 |
评定人 |
(安装负责人) |
(岗位证号) |
||||
核定人 |
(监理工程师) |
(岗位证号) |
||||||
人防验收部门 |
附件2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
资质生产企业 |
||||
资质证书编号 |
营业执照注册 |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
项目建设单位 |
项目施工单位 |
|||
合同甲方 |
签订地点 |
|||
合同编号 |
合同总额 |
|||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m2) |
战时功能 |
|||
防护单元数量 |
抗力等级 |
|||
合同备案法定委托人或授权人 |
联系电话 |
|||
资质单位申请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设区市人防办意见 |
本项目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资料于 年 月 日收讫。 合同备案编号: (合同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
注:表格一式四份,设区市、项目所在地人防办各留一份,申报企业留两份。
附件3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
编号:
资质生产企业 |
||||
资质证书编号 |
营业执照注册 |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
项目建设单位 |
项目施工单位 |
|||
人防工程建筑 面积(m2) |
战时功能 |
|||
防护单元数量 |
抗力等级 |
|||
进场报验法定委托人或授权人 |
联系电话 |
|||
现场安装施工员 |
岗位证号 |
|||
安装技术负责人 |
岗位证号 |
|||
资质单位申请意见 |
本项目的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已经过(监理单位)批准,且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已经过(设区市人防办)备案,合同备案编号为: 。根据《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现申报以下防护设备产品于 年 月 日前初次进场施工,请检验。 (主要进场产品及其电子注册码清单)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防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竣工手册
资质生产企业: (盖章)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附件4
项目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竣工验收信用评价单
填报单位(盖章): 编号:
人防工程项目 |
名 称 |
|
地 址 |
||
工程规模 |
(人防工程类型、建筑面积、防护单元个数等) |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质监单位 |
||
产品销售安装合同执行情况 |
合同编号及备案情况 |
|
安装人员 资格情况 |
||
防护设备安装情况 |
(主要填设备初次进场报验单、施工竣工日期、施工主要工程量及工艺、接受监理和质量监督情况等) |
|
保修期 注意事项 |
(主要填产品质保期时间、维护保养必须注意事项等) |
|
监理单位评价意见 |
(评价意见分优良、良好、一般、差四等) 年 月 日(公章) |
|
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
(评价意见分优良、良好、一般、差四等) 年 月 日(公章) |
|
人防质监部门评价意见 |
(评价意见分优良、良好、一般、差四等) 年 月 日(公章) |
附件5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资质生产企业年检表
企业名称(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详细地址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批准定点 文件号 |
资格认定 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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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经济类型 |
||||||||||
经营范围 |
主营 |
||||||||||
兼营 |
|||||||||||
企业员工 |
总人数: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生产工人: |
||||||||||
高工: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
|||||||||||
特种操作人员: 持证上岗率: |
|||||||||||
场地 |
生产区面积 |
办公区面积 |
|||||||||
仓储区面积 |
环境状况 |
||||||||||
资产利税情况 |
固定资产: 万元,流动资金 万元 |
||||||||||
年度总产值: 万元,比上年增(减): % |
|||||||||||
年创利税: 万元,比上年增(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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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和技术负责人 |
姓 名 |
职务及职称 |
年龄 |
文化程度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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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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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销售情况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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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同编号 |
合同价款(万元) |
合同签订日期 |
合同备案编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执行情况 |
三、本年度生产和安装质量情况
产品生产质量情况:(企业对照《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中的“生产经营管理”栏目自我评定) |
产品安装质量情况:(企业对照《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中的“安装质量管理”栏目自我评定) |
四、本年度主要工程业绩
序号 |
项目名称 |
竣工时间 |
防护设备数量 |
加工质量 |
安装质量 |
五、年检意见
产品出厂合格抽查结果:
年检组抽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抽查结果:
年检组抽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初审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年检结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图: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
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人防办〔2012〕187号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根据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等经营活动的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资质生产企业”),应参加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接受企业信用制度管理。
第三条 资质生产企业信用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从企业基本资质条件、生产经营管理、安装质量管理、社会信誉度、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 资质生产企业信用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
第五条 结合资质生产企业资质年检,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两年开展一次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对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予以通报。
第六条 资质生产企业信用评定应根据《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进行量化评分。企业信用总分60分(含)以上,排名前五名的为A级企业,其余的为B级企业,其中总分90分(含)以上且排名第一名的为AA级企业;59分(含)以下的为B-级企业。
第七条 在信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评定为B-级:
(一)不按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二)存在其它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防护设备。
(三)制假售假防护设备。
(四)因防护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
(五)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防护设备。
(六)异地私设加工点生产防护设备。
(七)冒用、出借、转让、出租、套用或使用伪造资质证书。
(八)生产、安装中发生人员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被相关部门查处。
(九)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相关部门通报。
(十)存在偷税、逃税、抗税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被税务或公安机关查处。
(十一)在参加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十二)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设区市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实。
第八条 资质生产企业信用评定程序:
(一)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发通知。
(二)企业向注册地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填报年检相关材料。
(三)省、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成企业信用评审小组,根据《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内容,对两年来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四)评审结果在福建人防门户网站公示7天。
(五)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核实、裁定。
(六)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
第九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各资质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等信息统一录入福建人防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专栏。
第十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四个信用等级,分别实施有差异化监管。
第十一条 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做强做大,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一) 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免除每半年对企业进行的产品生产质量例行抽查。
(二)免除次年的企业资质年检工作,资质生产企业可持有关资料直接报省、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年检确认。
(三)企业岗位资格人员可免予年度防护专业再教育培训。
(四)在《福建人防》杂志和福建人防门户网站进行宣传。
(五)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予年度信用等级AA级的表彰。
(六)连续两次被评为AA级的企业,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其列为省扶持重点企业,在科研项目、实验试点、教学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
(七)连续两次被评为AA级的企业,在人防系统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次年企业资质年检时,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委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抽检。
第十三条 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给予三个月到半年的整改期限。整改后要求企业委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抽检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通过年检。
(二)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半年对企业进行产品生产质量抽查时,要求企业委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
(三)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岗位资格人员进行防护专业再教育培训。
(四)连续两次被评为B-级信用等级的企业,停止市场准入并报请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资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序号 |
项目 |
评定内容 |
评定标准 |
评定方法 |
一 |
基本资质条件(31分) |
资质许可 |
共1分。未违反资质许可范围生产,抽查的产品均附有标准加工图纸的,予以得分。 |
抽查 |
营业证照 |
共1分。符合以下要求的,予以得分: 1、注册资金500~3000万元,得0.5分。 2、注册资金3000万元(含)以上,得1分。 |
查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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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分。符合以下要求的,分别予以得分: 1、有税务登记证,年度获得税务机关纳税表彰的, 予以得1分。 2、年度获得工商机关表彰的, 予以得1分. |
查相关证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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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共1分。技术总负责人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得分: 1、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得0.2分;本科以上学历,得0.4分。 2、具有建筑或机械工程类专业高级职称,得0.3分。 3、年度接受过人防防护专业培训或再教育,得0.3分。 |
查劳动聘用合同或社保资料,个人学历、职称和人防培训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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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分。生产、质检、安装等部门负责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别予以得分: 1、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得0.2分; 本科及以上学历,得0.3分。 2、具有建筑或机械工程类专业中级职称,得0.2分; 有高级职称,得0.4分。 3、年度接受人防专业培训或再教育,得0.3分。 |
查劳动聘用合同或社保资料,个人学历、职称和人防培训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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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分。技术管理队伍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得分: 1、一名防护专业工程师的,得0.2分;一名以上,得0.4分。 2、两名机械或结构专业工程师,得0.2分;两名以上,得0.3分。 3、一名电气专业工程师,得0.2分;一名以上,得0.3分。 |
查劳动聘用合同或社保资料,个人学历、职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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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分。岗位施工人员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得分: 1、十名以上电焊工,得0.2分。 2、八名以上机加工,得0.2分。 3、五名以上钳工,得0.2分。 4、两名以上电工,得0.2分。 5、以上人员持有职业等级证书的,每人加0.05分,累加最高分为0.7分。 |
个人岗位证、职业等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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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 |
共2分。场地规模与布局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得分: 1、生产场地不小于6000平方米,得0.5分。 2、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得0.2分。 3、构件车间不小于3000平方米,得0.3分。 4、机加工车间不小于300平方米,得0.2分。 5、除锈、质检、试验等操作区相对独立,不小于300平方米,得0.2分。 6、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2000平方米,得0.2分。 7、办公区不小于400平方米,得0.2分。 8、有符合保密要求的图纸资料室,得0.2分。 |
查房屋合法证件、土地合法证件或租赁合同,并结合现场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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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分。产品存放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得分: 1、半成品及成品未露天存放,得1分。 2、存放场地有防水、防潮、防变形措施,得0.5分。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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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分。混凝土养护场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得分: 1、具有自动喷淋设备混凝土养护区,得0.5分。 2、搅拌设备具有混凝土电子配比装置,得0.2分;具备自动化混凝土搅拌设备,得0.5分。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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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分。生产场地规范化管理达到以下条件的,予以得分: 1、符合消防要求: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和消防标示明显,得0.4分。 2、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产区整洁、干净,车间仓库等标志线、标牌标识清晰,产品构件等码放整齐,得0.3分。 3、符合劳动保护要求:工人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得当,设备用电安全有保证等,得0.3分。 |
现场查看 |
|||
设备 |
共7分。具备以下设备的,予以得分: 1. 行车3台及以上,得0.4分。有一台及以上行车重量不低于10吨,最大起吊高度不低于6米的,另加0.2分。 2. 加工平台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得0.4分。主平台尺寸不小于6x4米的,另加0.2分。 3. 振动平台,得0.4分。 4. 电焊机10台及以上,得0.4分。5台及以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另加0.2分;有1台及以上自动埋弧焊机,另加0.2分。 5. 自动下料切割机,得0.4分。 6. 剪板机,得0.4分。 7. 折弯机,得0.4分。 8. 喷砂或抛丸除锈设备,得0.4分;喷漆设备,得0.4分。有专门带通风除尘的喷砂、喷漆机 |
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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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房,另加0.2分。 10. 校形设备,得0.4分。 11. 消除内应力设备,得0.3分。 12. 车床四台及以上,得0.4分。数控车床1台及以上的,另加0.2分。 13. 铣床两台及以上,得0.4分。 14. 刨床一台及以上,得0.4分。 15. 钻床两台及以上,得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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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 |
共3.0分。具备以下人员要求的,分别予以得分:: 1、配备三名及以上专职质检员,得0.4分。质检员有中级以上职称,每人另加0.2分(累加最高为0.6分)。 2、配备三名及以上施工员,得0.4分。施工员有中级以上职称,每人另加0.2分(累加最高为0.6分)。 3、至少三名质检员及施工员接受年度人防防护专业培训或再教育,得1分。 |
查劳动聘用合同,个人职称和人防培训证书 |
||
共3.0分。具备以下设备的,分别予以得分: 1、具有大小钢尺、卷尺、游标卡尺、千分尺、焊缝检测尺、塞尺,每项得0.1分。 2、螺纹检测仪、拉力计(管力测力计)、焊缝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水准仪)、垂直度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漆膜测厚仪、钢筋混凝土扫描仪、回弹仪、气密性测量装置等,每项得0.2分。 |
现场查看 |
|||
企业管理制度 |
共2分。具有明确的组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等,且各项制度上墙挂示的,予以得分。 |
资料检查 |
||
二 |
生产经营管理(26分) |
质量保证体系 |
共2分。以下予以得分: 1、 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控制点等质量手册明确,岗位工人熟悉质量工作文件,得0.5分。 2、 企业通过ISO体系质量认证,得0.5分。 3、 企业班子核心作用强,企业文化氛围浓厚,得0.5分。 4、 人防防护设备生产、质检、验收等规范、标准、图集齐全,得0.5分。 |
资料检查 |
原材料 |
共2分。以下予以得分: 1、原材料购销合同、质量证明、原始发票等资料基本齐全,得1分。 2、每批次(号)钢材、水泥、焊接用材等检测文书,得0.5分。 3、混凝土试块定期(批次)检测记录,试块保存六个月,得0.5分。 |
资料检查和构件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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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质量情况 |
共8分。质量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扣分: 1、未按工艺流程加工和质检操作规程,一次扣0.5分,累计最高扣1.5分。 2、产品没有进行初始电子注册,一次(件)扣0.5分,累计最高扣1.5分。 3、产品生产内业没有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签名,或者内业资料不完善,一件(次)扣0.5分,累计最高扣1.5分。 4、产品生产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一件(次)扣1分,累计最高扣2分。 5、无人防专业通风机、阀门、给排水及电气防护产品生产场所、设备,存在贴牌销售行为,扣1.5分。 |
资料检查和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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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
共7分,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扣分: 1、使用非制式合同,一次扣0.5分,累计最高扣2分。 2、防护设备合同未按时备案的,一次扣0.5分,累计最高扣2分。 3、防护设备合同未经人防部门备案,一次扣1分;。该项累计最高扣3分。 |
资料检查 |
||
市场经营 |
企业市场占有份额分值,共5分。 1、以企业签订项目合同总额(经人防部门备案)与全省企业合同总额的比值进行排名,第一名得2分,第二名得1.8分,以此类推,依次级差0.2分。 2、以企业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数量(经人防部门备案)与全省企业签订合同总项目的比值进行排名,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7分,以此类推,依次级差0.3分。 |
资料检查 |
||
共2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分。 1、无理由拒绝接受项目业主邀标要求,经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核实。 2、防护设备投标企业之间搞价格联盟、串通投标、划区域销售或强制将非资质许可的产品、材料列入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等其它违反诚信经营行为,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防部门认定属实。 |
资料检查 |
|||
三 |
安装质量管理(25分) |
质量保证体系 |
共2分。安装工艺流程、质量控制点等质量文书明确,安装工人熟悉质量工作文件的,予以得分。 |
资料检查 |
质量检查 |
共23分。质量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扣分: 1、未填报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手续就擅自施工,一次扣1分,累计最高扣3分。 |
资料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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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防护设备施工安装未按规定进行质量评定,一项扣1分,累计最高扣3分。 3、防护设备施工安装质量评定内业不规范,存在评定技术错误,一项扣0.5分,累计最高扣4分。 4、抽查产品安装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一次(项)扣1分,累计最高扣3分。 5、未派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扣0.3分,累计最高扣3分。 6、防护设备安装分部验收不合格,一项扣2分,累计最高扣4分。 7、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及时进行产品竣工电子注册,一次扣0.5分,累计最高扣1.5分。 8、产品质保期内出现因产品自身原因的质量问题,一项扣0.5分,累计最高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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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社会信誉度(13分) |
信用评价 |
共2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竣工手册》中的项目评价优良率达80%及以上的,予以得分。 |
资料检查 |
违规处理 |
共11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扣分: 1、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竣工手册》中的项目数量达不到年度内所竣工验收项目的80%,扣2分。 2、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受到人防部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罚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一次扣1分,累计最高扣3分。 3、 人防部门接到社会对企业投诉件,经核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累计最高扣3分。 4、 企业或法人发生违法行为或其它严重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通报或批评的,一次扣1分,累计最高扣3分。 |
|||
五 |
创新发展(5分) |
共2分。在企业产品生产管理、安装质量管理、市场经营、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有创新发展举措和成果,经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人防部门推荐,省人防部门核准的,予以得分。 |
资料检查 |
|
共3分。在省级以上人防部门组织的企业专项评比中(不含信用评比),获得国家表彰的,得3分,国家书面表扬的得2分;获得省表彰的,得2分,省书面表扬的,得1分。 |
资料检查 |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
电子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人防办〔2012〕193号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
电子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的管理,实行产品电子注册制度,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均必须经过电子注册后方可出厂安装。
第三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统一在福建人防门户网站的《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系统》上进行电子注册,电子注册分为初始电子注册和竣工电子注册两个阶段。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在出厂前应进行初始电子注册,初始电子注册内容包括产品原材料信息、生产工艺情况、生产岗位人员情况、质量检验情况、销售安装合同信息等。
第五条 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将合同备案编号和备案日期等信息在《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系统》中明确。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办理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手续时,应核查产品质量和初始电子注册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系统》中予以确认。
产品未经初始电子注册、注册信息不实或有重复注册号的,不得安装施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七条 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资质生产企业应进行防护设备产品竣工电子注册,完善产品电子信息。竣工电子注册包括初次进场报验情况、安装岗位人员情况、质量评定情况等。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日期、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参加验收单位等信息在《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系统》中明确。
第八条 每一件防护设备产品对应设置唯一的电子注册码,产品电子注册码由企业代码、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和序列号等组成,企业代码由企业名称字号的拼音组成,详见附件。
第九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企业可在《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系统》申请唯一的企业编码和系统密钥,资质企业在初次使用时,即应将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人员、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等基本情况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明确。
第十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企业在停业整顿处理期间和被取消资质后,《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系统》中的企业编码和系统密钥将被注销,该企业将不能再进行产品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 业 代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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