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休假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一、劳动者有权在法定休假日休息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在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等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限制
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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