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巴体育网址_2024欧洲杯投注官网-网投|盘口:马尾区《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裁量编码 | 事项名称 | 立案依据条目 | 立案依据内容 | 处罚依据条目 | 处罚依据内容 | 档次 | 情节 | 处罚内容 | 处罚方式 | 最小值/固定金额 | 最大值 |
FZ01XW-CF-0164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 不罚款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6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6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8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8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10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0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严重 | 1.非法经营额1.5万以上,5万以下,但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非法经营额1.5万以上,5万以下,但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固定金额 | 25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不足1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1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5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10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10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2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经营侵权制品在250册(张或份)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0 | |||||||
FZ01XW-CF-0165 | 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 不罚款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6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6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8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8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10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0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严重 | 1.非法经营额1.5万以上,5万以下,但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非法经营额1.5万以上,5万以下,但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固定金额 | 25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不足1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1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5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10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10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2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经营侵权制品在250册(张或份)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0 | |||||||
FZ01XW-CF-0166 | 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 不罚款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6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6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8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8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10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0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严重 | 1.非法经营额1.5万以上,5万以下,但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非法经营额1.5万以上,5万以下,但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固定金额 | 25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不足1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1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5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10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10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2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经营侵权制品在250册(张或份)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0 | |||||||
FZ01XW-CF-0167 | 对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 不罚款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6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6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8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8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10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0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严重 | 1.非法经营额1.5万以上,5万以下,但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非法经营额1.5万以上,5万以下,但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固定金额 | 25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不足1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1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5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10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10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2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经营侵权制品在250册(张或份)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0 | |||||||
FZ01XW-CF-0168 | 对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 不罚款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6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6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8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8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10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0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严重 | 1.非法经营额1.5万以上,5万以下,但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非法经营额1.5万以上,5万以下,但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固定金额 | 25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不足1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1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5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10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10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2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经营侵权制品在250册(张或份)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0 | |||||||
FZ01XW-CF-0169 |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 不罚款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6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6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8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8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10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0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严重 | 1.非法经营额1.5万以上,5万以下,但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非法经营额1.5万以上,5万以下,但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固定金额 | 25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不足1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1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5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10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10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2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经营侵权制品在250册(张或份)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0 | |||||||
FZ01XW-CF-0170 |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 不罚款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6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6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8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8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10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0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严重 | 1.非法经营额1.5万以上,5万以下,但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非法经营额1.5万以上,5万以下,但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固定金额 | 25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不足1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1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5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10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10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2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经营侵权制品在250册(张或份)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0 | |||||||
FZ01XW-CF-0171 | 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没有非法经营额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 不罚款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6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6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8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80000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10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0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严重 | 1.非法经营额1.5万以上,5万以下,但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非法经营额1.5万以上,5万以下,但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固定金额 | 25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不足1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1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5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10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经营侵权制品在10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2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0000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经营侵权制品在250册(张或份)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0 | |||||||
FZ01XW-CF-0172 |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3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3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商业性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每件100元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每件100元罚款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不足500元的;非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不足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等,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 |||||||
较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500元以上不足1200元的;非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在5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12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 |||||||
较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12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非法经营额在6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在12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0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
较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2000元以上不足2500元的;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在20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 | |||||||
严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2500元以上的;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上的;经营侵权制品在250册(张或份)以上的;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 | |||||||
FZ01XW-CF-0173 |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3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3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商业性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每件100元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每件100元罚款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不足500元的;非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不足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等,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 |||||||
较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500元以上不足1200元的;非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在5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12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 |||||||
较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12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非法经营额在6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在12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0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
较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2000元以上不足2500元的;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在20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 | |||||||
严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2500元以上的;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上的;经营侵权制品在250册(张或份)以上的;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 | |||||||
FZ01XW-CF-0174 |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3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3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商业性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 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不足500元的;非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不足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较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500元以上不足2500元的;非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在5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8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80000 | |||||||
严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2500元以上的;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上的;经营侵权制品在250册(张或份)以上的;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20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00000 | |||||||
FZ01XW-CF-0175 |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3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3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商业性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 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不足500元的;非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不足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较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500元以上不足2500元的;非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在5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8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80000 | |||||||
严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2500元以上的;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上的;经营侵权制品在250册(张或份)以上的;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20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00000 | |||||||
FZ01XW-CF-0176 |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3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3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商业性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 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不足500元的;非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不足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较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500元以上不足2500元的;非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在5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50册(张或份)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8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80000 | |||||||
严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2500元以上的;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上的;经营侵权制品在250册(张或份)以上的;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20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00000 | |||||||
FZ01XW-CF-0177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十八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十八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
轻微 | (非商业性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1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0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0 | |||||||
较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2倍罚款 | |||||||
严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 |||||||
FZ01XW-CF-0178 | 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技术措施的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十八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十八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
轻微 | (非商业性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1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0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0 | |||||||
较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2倍罚款 | |||||||
严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 |||||||
FZ01XW-CF-0179 | 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十八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十八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
轻微 | (非商业性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1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0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0 | |||||||
较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2倍罚款 | |||||||
严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 |||||||
FZ01XW-CF-0180 |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十八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十八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
轻微 | (非商业性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1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0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0 | |||||||
较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2倍罚款 | |||||||
严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 |||||||
FZ01XW-CF-0181 |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十八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十八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
轻微 | (非商业性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1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0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30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0 | |||||||
较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 | |||||||
严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 文字说明 | 并处非法经营额5倍罚款 | |||||||
FZ01XW-CF-0182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十九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十九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
轻微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 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 不罚款 | ||
一般 | (非商业性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已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予以警告,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并处5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 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不足500元的;非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不足50册(张或份)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较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 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500元以上不足2500元的;非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在5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50册(张或份)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并处7.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75000 | |||||||
严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 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2500元以上的;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上的;经营侵权制品在250册(张或份)以上的;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2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50000 | |||||||
FZ01XW-CF-0183 |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十九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十九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
轻微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 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 不罚款 | ||
一般 | (非商业性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已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予以警告,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并处5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 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不足500元的;非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不足50册(张或份)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较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 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500元以上不足2500元的;非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在5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50册(张或份)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并处7.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75000 | |||||||
严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 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2500元以上的;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上的;经营侵权制品在250册(张或份)以上的;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2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50000 | |||||||
FZ01XW-CF-0184 |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十九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十九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
轻微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 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 不罚款 | ||
一般 | (非商业性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已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予以警告,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并处5千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5000 | |||||||
一般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 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不足500元的;非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不足50册(张或份)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并处1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 | |||||||
较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 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500元以上不足2500元的;非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经营侵权制品在50册(张或份)以上不足250册(张或份)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并处7.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75000 | |||||||
严重 | (直接或间接营利的) 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2500元以上的;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上的;经营侵权制品在250册(张或份)以上的;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处25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250000 | |||||||
FZ01XW-CF-0185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一般 |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具有侵权的服务对象1项信息的 | 警告 | 不罚款 | ||
严重 |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具有侵权的服务对象2项信息以上的 | 警告,并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不罚款 | ||||||||
FZ01XW-CF-0186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在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文字说明 | ||||||||
严重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固定金额 | 100000 | |||||||
FZ01XW-CF-0187 | 对违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号) 第二十八条;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理请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号) 第二十八条;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理请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 |
一般 | 违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行为的 | 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 | 不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