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1 |
罗源县林业局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按省、市、县3:1:6比例分成;对按 规定征占用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的林地,按省、市、省属国有林场3:1:6比例分成。森林植被恢复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分成后分别缴入省、市、县级国库(省属国有林场分成部分缴入省级国库)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 (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