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责事项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备注 |
1 |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监督检查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411号修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
行政检查 | 晋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2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处罚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411号修正)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
行政处罚 | 晋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3 | 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处罚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411号修正)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行政处罚 | 晋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4 | 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411号修正)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
行政处罚 | 晋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