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153 | FZ01HY-CF-0153 | 水产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源头赋码管理: (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 追溯码可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货物相符合。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赋码并销售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二年内发现二次以下未按规定赋码并销售的(首次发现除外)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二年内发现三次未按规定赋码并销售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罚款 | ||||||
二年内发现四次以上未按规定赋码并销售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现三次以上未按规定赋码并销售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154 | FZ01HY-CF-0154 | 上传虚假信息的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上传虚假信息。;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上传虚假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发现上传虚假信息且水产品未销售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二次以上发现上传虚假信息且水产品未销售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罚款 | |||||
严重 | 二年内发现一次上传虚假信息且水产品已销售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二年内发现二次上传虚假信息且水产品已销售的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罚款 | ||||||
二年内发现三次以上上传虚假信息且水产品已销售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155 | FZ01HY-CF-0155 | 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随货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做到货票(卡)相符、票(卡)账一致。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发现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二年内发现一次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二年内发现二次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 | 处3000元罚款 | |||||
二年内发现三次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 | 处4000元罚款 | ||||||
二年内发现四次以上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 | 处5000元罚款 | ||||||
156 | FZ01HY-CF-0156 | 水产品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未依法查验相关文件并留存其复印件的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加强对受托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督。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身份证明,留存其复印件。从事食品贮存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出库记录制度。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未依法查验相关文件并留存其复印件,或者从事食品贮存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出库记录制度的; |
较轻 | 发现未依法查验相关文件并留存其复印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运输工具核定载重量不足3吨的 | 责令停产停业,处10000元罚款 | ||||
运输工具核定载重量3吨以上不足5吨的 | 责令停产停业,处20000元罚款 | ||||||
运输工具核定载重量5吨以上不足10吨的 | 责令停产停业,处30000元罚款 | ||||||
运输工具核定载重量10吨以上不足15吨的 | 责令停产停业,处40000元罚款 | ||||||
运输工具核定载重量15吨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处50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