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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今继承制度的文化基因

时间:2020-12-15    来源:仲裁委    字号:  

我国古今继承制度的文化基因 

 
作者:李 昊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12-11 
 
 

 

 

    我国古代继承制度融合了礼法传统,不仅涉及身份地位、物质财富继承的世俗性规则,更体现出中华法系的特质,浓缩了我国的文化传统。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的规定虽然添加了更多的现代法治精神,但也不乏我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文化基因。
 

 

 

    身份继承——古代继承制度的开端
 

 

 

    我国古代虽无“继承”概念,但有继承制度,主要由“承祧”和“析产”两方面的内容构成。其中“承祧”为身份继承,“析产”为财产继承。“析产”有时包括“析分”和“继承”两层涵义,有时专指“继承”。
 

 

 

    早期继承制度的最高行为指南是礼法和宗法。二者虽有不同,但本质上都是族群内部规则,使得宗法组织内部、国家都带有宗法属性。夏商周三代作为宗法制度的开创阶段,使得继承制度更多的体现在身份继承上。之后的封建王朝,原属于封建贵族组织的宗法逐渐被破坏,取而代之的是宗族组织,其中的继承规则深深影响了之后的古代财产继承制度。
 

 

 

    身份继承主要遵循一继一及制和嫡长子继承制。总体而言,身份继承是先确定“子继”,后发展为嫡长子继承制。《礼记》认为,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传子与传弟并行的制度, 即所谓“大人世及以为礼”。而《孟子》则认为各代均实行传子制,即所谓“唐、虞禅,夏后、殷、周继,其义一也”。殷商实行的主要是兄终弟及制,即“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西周经周公推行一继一及制和周厉王的改革,才基本确立了“子继之法”。汉朝以来,继承制度主要吸收儒家观念,以嫡为贵,长为尊,形成嫡长子继承制。这种身份继承规则在古代官僚政治体制的影响下,被后世爵位的继承所遵循,并对古代财产继承规则产生深远的影响。
 

 

 

    财产继承——文化与经济共同影响的产物
 

 

 

    古代社会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都深受礼法和宗法的影响,具备相同的文化内核,自然产出相似的继承规则。由于身份继承规则出现较早,财产继承规则不可避免地受到身份继承规则的影响,讲究长幼尊卑和宗族“父权”。
 

 

 

    从文化层面而言,以家族为本位是整个古代社会政治法律规则的基础,也是齐家治国理论的文化基础,使得从家法到国法的规则具有一致性,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紧密相连。财产继承制度深受家族本位的影响,同一家族内部的财产继承主要由各自家庭内部自行负责,但并没有排除族长的分配权。有的家庭内部为防止宗族内部其他人员干预家庭财产的分配,而使用了遗嘱继承。
 

 

 

    从经济层面而言,我国古代社会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在这种经济模式下,家族、家庭都以固定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上为生存基础,即家族或家庭实质都需要拥有一定土地作为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和生活。财产继承规则也因此不得不与身份继承规则有所区别,而照顾嫡长子之外家庭成员的生存问题,从而建立一种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度。自秦汉至明清,基本各朝代都肯定了这样的制度安排。
 

 

 

    可以看出,从文化层面,财产继承本应与身份继承具有相同的规则,但由于经济模式的限制,财产继承规则确立为诸子均分,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就使得财产继承规则的外在和内核存在一定的撕裂,造成财产继承规则在传承和发展过程中,烙有深深的文化印记。直至今日,我国部分地域的民间继承风俗中仍带有这种文化烙印,即侧重于长子继承。
 

 

 

    现代继承——古代继承规则的继承与发展
 

 

 

    我国民法典第六编采用一整编单独规定继承制度。作为一部现代色彩浓厚的法律,受市场经济、文化发展、法学理论的影响,蕴含了男女同权、私权保护、家庭伦理的现代法治精神,与古代继承规则有着显著的差别。法律离不开文化,本土文化仍然是我国立法的基础之一,因此民法典继承编既有现代的发展也有古代继承规则的影响。仅从继承制度的几个侧面,就可以反映出古今继承制度的传承与发展。
 

 

 

    我国古代继承规则已经考虑到女子继承、非婚生子女继承和胎儿继承的问题。古代女子并非没有继承权,宋朝之前女子继承限定于未出嫁的女子,而宋朝规定出嫁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之后的其他朝代基本也规定出嫁女有继承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则明确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继承规则在古代有一定的发展过程,唐朝时期,非婚生子女依律不享有继承权。至元明清时期,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得到体现和承认,但继承份额较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则明确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均为法律上的合法继承人。古代对胎儿继承权也进行了保护。早在汉《置后律》就有记载,“死,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对胎儿继承份额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古代遗嘱继承与现代相同,遵循遗嘱优先原则,遗嘱的形式甚至已经与现代遗嘱相似。汉代书面遗嘱《先令劵书》中,包含了订立遗嘱时间、遗嘱者姓名、遗嘱内容、具有公证效力的行政组织官吏、遗嘱见证人及担保人,基本具备了现代遗嘱的要件。宋朝完善了对遗嘱细节的规定,要求有族人见证和官凭,“不由族众、不经官司之遗嘱”均为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对遗嘱的形式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录音录像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形式等虽然有明显的现代特征,但其蕴含的形式规则与古代较为类似。
 

 

 

    从古代继承制度到现代继承制度可以看出,我国传统文化对现代立法、司法的深远影响。我国的立法由法律移植逐步转变为注重本土化,其中正蕴含着对文化传统、社会背景和现代发展的理解和尊重。法律的实施实际是由生长在这片文化沃土上的人民来实现,严格遵守法律和尊重文化传承,将并行不悖。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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