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知规〔2016〕28号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发展需要,加强我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知识产权软科学为决策服务的水平,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我局对《福建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11月15日
福建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知识产权软科学为决策服务的水平,推进福建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旨在立足省情,围绕福建省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和热点问题,探索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内在规律,研究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和工作决策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参考,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与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密切结合国家和全省重大决策和实际业务工作需要,提出当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选题方向。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包括一般研究项目、重点研究项目。一般研究项目主要是对福建省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服务等具体问题的研究,以及由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其他研究;重点研究项目主要是对福建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影响本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以及由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其他研究。
第四条 福建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推荐申报,主要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申报的方式进行。项目推荐单位包括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中央驻闽企事业单位、省直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大学以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以系或二级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可作为合作单位共同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福建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由推荐单位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申报项目有合作单位的,应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及资助经费分配等。在项目立项后,推荐单位即为项目管理单位。
公开征集:项目推荐单位按照当年度选题方向的要求,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由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推荐,其中省属、央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其所属机构申报的项目。
定向申报:定向申报项目适用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省政府和省科技厅的工作任务及省知识产权局工作业务要求需要开展的研究任务。由省知识产权局各业务处室提出定向申报项目建议,并提出推荐单位或直接作为项目推荐单位,根据项目研究的具体任务和内容,推荐具有相应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的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优先支持国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专业能力的单位和专家参与合作。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推荐申报的研究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拟立项项目经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依据项目申请书签订《福建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可根据需要随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遇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动或研究内容进行重大修改、调整的,需报项目管理单位审核,经省知识产权局同意后方可修改、调整。
第九条项目研究起止时间以任务书为准(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重点项目研究时间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因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报项目管理单位审核,经省知识产权局同意,方可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重大变化、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批准项目撤销或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因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可以对项目予以强制中止或强制撤销。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项目经费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开支,确保完成研究任务。有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研究项目的,应根据合作协议在项目申请书中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的列支范围主要包括直接费用(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和间接费用(含绩效支出)。
第十二条鼓励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经费,支持本地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或对省级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提供配套经费及其他支持。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期满后一个月内,填写《福建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或委托承担研究任务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采取简易验收与会议验收两种方式。对于资助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研究项目,可采用简易验收方式进行验收;资助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对于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中止或撤销。
简易验收: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任务书要求,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书面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有关专家,判断其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资助费用使用是否合理,形成验收结论。
会议验收:由主持验收单位通过组织验收专家按照专门会议的方式,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研究项目验收按照“谁主持,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一)知识产权软科学重点研究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牵头主持验收。
(二)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的、需采取会议验收的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可委托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主持验收并对项目验收结论负责。省知识产权局可根据需要参会。
(三)其他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主持或委托局直属事业单位代表省知识产权局主持验收会。
第十六条会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1名财务专家。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表》
(二)《项目任务书》
(三)研究报告;
(四)研究成果简报(2000-3000字);
(五)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关专家咨询意见记录;
(六)经费总决算表;
(七)与研究成果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提交验收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文献须注明出处。项目研究成果归属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等成果均应标注“福建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资助项目”。
项目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福建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推广应用,或建议其他单位推广应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知规〔2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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